69.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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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确实比电视剧精彩多了,厉害厉害。”
张伟听到这个消息笑着鼓起了掌,如果真的是私生子,居然能在自己的老爹挂掉之后,还能为杀父仇人请律师,希望可以帮到最大程度的减轻罪责。
这是什么精神?
是伟大无私奉献的GC主义精神啊!
“你怎么看。”邹雨依旧是一副吊儿郎当样子的张伟,有些烦恼的问。
张伟听到这话敲了敲桌子:“啧,其实如果在刑事案件当中,如果我们委托人不是凶手的话,最好也是最差的方法就是找到真凶。
说最好是因为这样是铁证如山,可以让委托人脱罪。
说最差是因为凭我们手上掌握的资源,和检方相比简直就天差地别,想找到连他们都没有发现的真相,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
而且说是真相,但这个案子真相似乎已经完全呈现了出来。
被害人是天河集团的董事长李泽,今年55岁,几天前他被杀了,死于自己的家。
关键是从目前来看凶手就是李察德,虽然看起来似乎有疑点,但是各项物证都已经证明了这件事情。
从监控录像上看,嫌疑人9点34分进入被害者家中,9点40分从家中匆忙逃离。
现场的凶器是一把水果刀,上面已经检测出了嫌疑人的指纹,在附近垃圾桶找到的带有血迹的衣服,也被证明是嫌疑人的。
太清楚了,整个的案情几乎就没有什么值得调查的地方。
死者,现场,凶器就在那里,凶手已经被抓,虽然死不认罪,但是证据链基本上都快要形成了。
这样事实清楚,脉络清晰的案子,可不是什么常见的。
其实如果往过失杀人这方面努力,反正是最轻松的,可惜李察德坚持不肯认罪,要求做无罪辩护。
“你不会怕麻烦,放弃这个案子吧,还是没有把握赢。”邹雨看到正在思考的张伟,故意激了一句。
张伟听到这话直接笑了出来:“我不在乎有多麻烦,只要有钱就行了,既然那个家伙说天河集团全力支持这个案子,我管他什么家族恩怨情仇,有钱拿就行了。”
说着,张伟就向外面走出去了,打开门的时候转头对屋内的两个人吩咐道。
“你们两个好好调查一下那个徐建,太可疑了,最好是从他的出生开始查,包括他入职以来的资料。”
“我讨厌他的态度。”
张伟走后,邹雨似乎有些生气的抱怨了一句。
任川听到这话笑了笑,拿梳子梳了一下头发:“我也蛮讨厌的,有时候蛮想给他一拳的,不过他蛮可靠的不是吗?”
“算是吧……”
……
“下一次能不能换一个好一点的地方,咖啡厅啊,饭店啊,什么都行,非要开车到这荒郊野外的,搞得和交易黑货一样。”
张伟下车后,看到不远处的白发男子,忍不住抱怨了一句,我们一个警察,一个律师,能不能不要搞得跟地下分子交头一样。
下次是不是要去天台上。
方木到的话笑着说:“从纪律上面说,我拿这份资料给你,是违反纪律的,你好意思提这么多要求。”
“好兄弟,两肋插刀。”
张伟一把抢过老邓头方木手上的资料,其实很多人都不了解一桩案子到底怎么回事。
比如,案件的知情权。
很多人认为,作为亲人,辩护律师应该有资格,有权利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以及具体的发展。
但是事实上并不是如此。
在案件调查当中,警察是不会跟家属说很多的。
当然了,发生了什么,现场如何,还是给了解一下的。
这么做有好处,也有依据,我们国家法律压根儿就没有规定案件向受害人亲属的公布程度以及其他细节,就是说,办案中,不告诉你们家属也没毛病。
至于律师。
如果要使律师能够更好的介入刑事诉讼,最大的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首先要给律师以办案进程知情权,使律师知悉办案的进程。
但综观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不难看出刑事诉讼法中对律师知情权的设定成了一个盲区。
使部分律师在收了案件后无法为委托人办事而扣上了“不诚信”的帽子。
或者收了案件后为了办点实事去与“贿赂”搭上了界,更使一些律师在“不诚信”和“贿赂”边缘徘徊,或者干脆不办刑事案件了。
我国形式诉讼法设定许多程序性的规定。
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大都为办案机关设定的程序性权利较为诸多,对于办案机关主体之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等人的程序权利较少,而且过于笼统。
对于律师这一特殊主体,规定就更少了,其中办案机关办案进程的律师知情权表现的尤为特出。
从侦查和审查起诉的程序来看,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条文中没有规定侦查机关和审查起诉机关对案件进程有告知办案律师的义务。
比如什么时候办案期限的延长,什么时候侦查终结,什么时候退回侦查,什么时候撤销案件,什么时候作出不起诉决定,什么时候又提出撤诉了等等,律师无法得知案件期限延长,什么时间已经侦查终结,什么时候退回侦查,什么时候审查起诉结束,……
这样一来,会使律师承办的案件一时摸不到头绪,案件究竟到哪个机关,处在什么程序。
如果委托律师的就是办理侦查阶段或审查起诉阶段的案件的话,从律师办完的案件的卷宗当中,根本反映不了什么时候已经结案。
收了案件的律师在没有这种案件进程知情权保障的情况下,很难正确的向委托人汇报情况。
加之许多诸如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权都不能实施到位的情况下。
委托人就开始怀疑律师的能力,甚至认为律师收了钱不办事,是社会骗钱之流,把律师列为“不诚信”之列。
在这种状况下,有一部分律师为了自己提供能够更好了为委托人提供服务,通过非法定程序设定的权利的途径进行了解,甚至有律师就铤而走险,用“贿赂”私下换取了这种案件进程的知情权。
“现实确实比电视剧精彩多了,厉害厉害。”
张伟听到这个消息笑着鼓起了掌,如果真的是私生子,居然能在自己的老爹挂掉之后,还能为杀父仇人请律师,希望可以帮到最大程度的减轻罪责。
这是什么精神?
是伟大无私奉献的GC主义精神啊!
“你怎么看。”邹雨依旧是一副吊儿郎当样子的张伟,有些烦恼的问。
张伟听到这话敲了敲桌子:“啧,其实如果在刑事案件当中,如果我们委托人不是凶手的话,最好也是最差的方法就是找到真凶。
说最好是因为这样是铁证如山,可以让委托人脱罪。
说最差是因为凭我们手上掌握的资源,和检方相比简直就天差地别,想找到连他们都没有发现的真相,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
而且说是真相,但这个案子真相似乎已经完全呈现了出来。
被害人是天河集团的董事长李泽,今年55岁,几天前他被杀了,死于自己的家。
关键是从目前来看凶手就是李察德,虽然看起来似乎有疑点,但是各项物证都已经证明了这件事情。
从监控录像上看,嫌疑人9点34分进入被害者家中,9点40分从家中匆忙逃离。
现场的凶器是一把水果刀,上面已经检测出了嫌疑人的指纹,在附近垃圾桶找到的带有血迹的衣服,也被证明是嫌疑人的。
太清楚了,整个的案情几乎就没有什么值得调查的地方。
死者,现场,凶器就在那里,凶手已经被抓,虽然死不认罪,但是证据链基本上都快要形成了。
这样事实清楚,脉络清晰的案子,可不是什么常见的。
其实如果往过失杀人这方面努力,反正是最轻松的,可惜李察德坚持不肯认罪,要求做无罪辩护。
“你不会怕麻烦,放弃这个案子吧,还是没有把握赢。”邹雨看到正在思考的张伟,故意激了一句。
张伟听到这话直接笑了出来:“我不在乎有多麻烦,只要有钱就行了,既然那个家伙说天河集团全力支持这个案子,我管他什么家族恩怨情仇,有钱拿就行了。”
说着,张伟就向外面走出去了,打开门的时候转头对屋内的两个人吩咐道。
“你们两个好好调查一下那个徐建,太可疑了,最好是从他的出生开始查,包括他入职以来的资料。”
“我讨厌他的态度。”
张伟走后,邹雨似乎有些生气的抱怨了一句。
任川听到这话笑了笑,拿梳子梳了一下头发:“我也蛮讨厌的,有时候蛮想给他一拳的,不过他蛮可靠的不是吗?”
“算是吧……”
……
“下一次能不能换一个好一点的地方,咖啡厅啊,饭店啊,什么都行,非要开车到这荒郊野外的,搞得和交易黑货一样。”
张伟下车后,看到不远处的白发男子,忍不住抱怨了一句,我们一个警察,一个律师,能不能不要搞得跟地下分子交头一样。
下次是不是要去天台上。
方木到的话笑着说:“从纪律上面说,我拿这份资料给你,是违反纪律的,你好意思提这么多要求。”
“好兄弟,两肋插刀。”
张伟一把抢过老邓头方木手上的资料,其实很多人都不了解一桩案子到底怎么回事。
比如,案件的知情权。
很多人认为,作为亲人,辩护律师应该有资格,有权利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以及具体的发展。
但是事实上并不是如此。
在案件调查当中,警察是不会跟家属说很多的。
当然了,发生了什么,现场如何,还是给了解一下的。
这么做有好处,也有依据,我们国家法律压根儿就没有规定案件向受害人亲属的公布程度以及其他细节,就是说,办案中,不告诉你们家属也没毛病。
至于律师。
如果要使律师能够更好的介入刑事诉讼,最大的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首先要给律师以办案进程知情权,使律师知悉办案的进程。
但综观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不难看出刑事诉讼法中对律师知情权的设定成了一个盲区。
使部分律师在收了案件后无法为委托人办事而扣上了“不诚信”的帽子。
或者收了案件后为了办点实事去与“贿赂”搭上了界,更使一些律师在“不诚信”和“贿赂”边缘徘徊,或者干脆不办刑事案件了。
我国形式诉讼法设定许多程序性的规定。
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大都为办案机关设定的程序性权利较为诸多,对于办案机关主体之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等人的程序权利较少,而且过于笼统。
对于律师这一特殊主体,规定就更少了,其中办案机关办案进程的律师知情权表现的尤为特出。
从侦查和审查起诉的程序来看,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条文中没有规定侦查机关和审查起诉机关对案件进程有告知办案律师的义务。
比如什么时候办案期限的延长,什么时候侦查终结,什么时候退回侦查,什么时候撤销案件,什么时候作出不起诉决定,什么时候又提出撤诉了等等,律师无法得知案件期限延长,什么时间已经侦查终结,什么时候退回侦查,什么时候审查起诉结束,……
这样一来,会使律师承办的案件一时摸不到头绪,案件究竟到哪个机关,处在什么程序。
如果委托律师的就是办理侦查阶段或审查起诉阶段的案件的话,从律师办完的案件的卷宗当中,根本反映不了什么时候已经结案。
收了案件的律师在没有这种案件进程知情权保障的情况下,很难正确的向委托人汇报情况。
加之许多诸如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权都不能实施到位的情况下。
委托人就开始怀疑律师的能力,甚至认为律师收了钱不办事,是社会骗钱之流,把律师列为“不诚信”之列。
在这种状况下,有一部分律师为了自己提供能够更好了为委托人提供服务,通过非法定程序设定的权利的途径进行了解,甚至有律师就铤而走险,用“贿赂”私下换取了这种案件进程的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