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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九章 三年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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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没写完,明早更替,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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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女院是贵族女儿接受教育的场所。在中世纪的西欧,教会垄断着教育,修道院是保存和传播知识的中心。789年查理大帝制定的《告诫公众》中规定,每所修道院都要附设学校并备有教科书[10](p.76)。所以进入修女院是贵族女孩接受良好教育的明智选择。她们在那里不但可以获得阅读和写作能力,学习古代教父著作和古典文学作品,接受绘画和音乐的艺术熏陶,而且还可以学到贵族妇女必须掌握的上流社会社交礼节。所以修女院的教育功能对贵族女儿的吸引力相当强。12世纪著名的巴黎妇女海萝丽丝早年就是在修女院接受教育的。但是如果贵族女孩只受修道院教育功能的吸引,她们是不会真正出家修行的。中世纪早期的维里希修女院就是很好的例证。该院由当地一对伯爵夫妇为其女阿德海德而建,并让她担任院长,因为主要是为了接受教育,所以阿德海德既无须发愿守神贫,也不用宣誓终生保持贞洁,而且在她的修女服里面就穿着质地柔软的长裙。这样的修道院更像是贵族女子学校,是贵族女儿们学习的场所[2](p.157)。

    贵族童贞女进入修女院还有许多其他原因。例如,如果父母认为自己的残疾孩子是难以承受的负担,那么他们就可能选择修道院作为解决办法;不想出嫁或找不到合适婚姻的女孩也会把进入修道院作为选择。

    妻子

    妻子是受丈夫合法保护的人,因此修道必须经丈夫同意。研究表明,中世纪修道院里有许多修女是贵族妻子。例如在普瓦图的蒙瓦弗斯(Movafazais)修女院的8个令状中,记录了从1140至1205年约有42位妇女进入该院,其中至少有15人已婚[6](p.100)。作为妻子而选择修道,意味着要脱离世俗的婚姻生活,这是否说明这位妻子是积极主动地选择了宗教生活?肯定有些妻子的确是出于信仰而修道,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她们离家修道是由于下列原因:

    第一,丈夫遗弃妻子。其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妻子不能生育男性继承人。中世纪西欧的贵族家族非常注重世袭财产的保持和扩大,所以推行长子继承制,希望由长子继承全部财产,从而保持家族世袭财产的完整。如果妻子生育的全是女儿,财产将由女儿们分割,女儿出嫁就会把财产带入其他家族,这种情况是任何贵族家族都绝不愿看到的。所以为了财产的完整和扩大,丈夫就要弃妻再婚,也有许多不能生育男孩的妻子主动出局。这些弃妇一般都选择修道院作为归宿。二是丈夫移情别恋。西欧中世纪社会与中国古代不同,中国古代上层社会曾经盛行一夫多妻,而中世纪西欧的基督教会宣扬一夫一妻制。贵族丈夫如果另有情人并打算与之结为夫妻,那就只能想办法抛弃妻子,让她进入修道院便是很好的选择。一般情况下,他不会对外公开自己的企图,而是赞扬妻子贞洁的理想。虽然教会法规定,如果妻子进入修道院,丈夫不能再行婚娶。但事实并非如此。例如8世纪,塞勃格罗斯里亚(Theutberga Lia)的罗退尔二世的妻子不能生子,他又有了新欢,他先与妻子离婚,然后把她囚禁在修女院,这样就排除了与其新欢沃尔德拉结为夫妻的障碍[9](p.281)。此外,如果妻子不能怀孕或不再有欲望,丈夫也可能把这些“不想要”的妻子强行送入修道院

    第二,妻子逃避婚姻。在中世纪的西欧,婚姻经常被作为交易手段,无论男女,其婚姻通常都要考虑家族的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女性的婚姻全是由家族安排,且有领主和国王参与,当事人反而没有任何权利。因此,为数不少的女性不得不接受“强迫的婚姻”。这会给女性带来巨大的心理痛苦,再加上婚后对生育的恐惧,对丈夫外遇的忧心,对贵族家庭内部斗争的厌烦等等,导致许多贵族妻子戴上了修女面纱。例如,一位名叫梅哈德(Mayheude)的贵族夫人,经丈夫同意,把位于拉罗歇尔的房子赠予诺特-戴姆(Notre-Dame)修道院,同时她自己接受修道院的生活方式。她宣称这样做是为了灵魂的拯救,但她同时承认,这样做也是为了摆脱不堪忍受的婚姻[4](p.32)。

    第三,选择养老场所。在中世纪的西欧,很多年老的贵族妻子喜欢把神圣的修道院作为养老场所。修道院安逸、幽静、舒适的环境对她们很有吸引力;而且在这里她们可以与家族成员,尤其是自己的姐妹、女儿生活在一起;在修道院,她们可以通过余生的祈祷,为自己和家人的灵魂得救增添机会;而且死后可以安葬在修道院,通过后人的祈祷使灵魂永远得救。一般情况下,她们进入自己家族创立和捐建的修道院,或是自己早年捐助过的修道院。例如11世纪30年代,子爵乔斯林和妻子艾美琳(Emmeline)在鲁昂地区为本尼狄克修士建立了圣凯瑟林修道院,为修女建立了圣阿曼特修女院,并分别给予丰厚捐赠。到两人晚年时,便各自进入修道院生活[6](pp.38~39)。

    第四,妻子追随过宗教生活的丈夫。中世纪的修士和教士中许多是已婚男性。基督教会改革后,实行不婚制,要求教士独身,修道院亦要求修士放弃婚姻。教会和修道院的规定致使那些放弃了婚姻的教士和修士的妻子也不得不进入修道院修行。她们之中不乏受到丈夫影响,满怀宗教热情而自愿修行者;但多数情况是,丈夫为了自己的伟大理想和光辉前程,劝导、要求或强迫妻子修行。海萝丽斯就曾在丈夫阿贝拉尔的要求下两次进入阿根杜修道院,但是她说这绝非出于对上帝的爱和她本人的意愿,而是阿贝拉尔的命令使她带上了修女面纱!与做修女相比,她更愿做阿贝拉尔的娼妓和陪睡者。

    3、寡妇

    “寡妇”一词英文为widow,来自拉丁语vidua,意即“被剥夺”[11](p.25)。从词源即可理解,“寡妇”的意义不是私人的或表示感情的,而是社会性的;成为“寡妇”不仅意味着失去丈夫,同时也意味着被剥夺了法律代言人、经济手段和社会地位。在中世纪的西欧,男子失去配偶后仍然能够控制他的经济,维持他的法律地位和社会地位[11](p.26),仍然能够照原样生活。妇女就不同了,当她们面临“被剥夺”的境遇时,通常只能选择住进修道院。

    首先,是为了摆脱家族亲属和领主对其财产的索求。在中世纪的西欧,寡妇阶段通常被认为是贵族妇女最有势力的时期,不仅因为这时她开始得到法律自治的机会,而且因为她可以拥有大量财产。她们拥有的财产主要是晨婚礼金(dos)和嫁妆(dowry)。晨婚礼金是新婚翌晨丈夫指定由妻子继承的财产。在某种程度上,她保留这份财产就是为了日后寡居时享用。妻子结婚次数越多,这笔财产的数量也越多[12](p.161)。嫁妆是结婚时娘家指定给新娘的财产。此外,妻子还可能多寡不等地获得一些遗产。总之,作为继承人,贵族寡妇会得到大量财产,包括耕地、房屋、储藏室、庄园、磨房等。中世纪很多教会著作和律法都涉及到寡妇的财产处置问题。如8世纪比德的《英国教会史》中记载,如妻子改嫁,则所继承的土地应归还丈夫家族。11世纪克努特法俗人之律第73,73a条规定:寡妇守寡不满一年改嫁,则从前夫所得财产及晨婚礼金被没收,土地及其他财产均由(前夫)最近的族人继承[13](pp.40~41)。然而,即使寡妇不改嫁,他人对其财产仍会产生觊觎之心,亲属或领主骗取寡妇财产的事件时有发生,他们最常用的计谋就是建议寡妇再婚。例如,12世纪时克莱蒙特的封臣埃夫拉尔的妻子成为寡妇之后,埃夫拉尔的继母就是采取建议她再婚的方式,企图占有她的财产[6](p.99)。但是如果寡妇捐赠财产进入修道院,便可以摆脱这些觊觎者。如果她们创立一所修道院并自任院长,那就不仅可以亲自管理继承来的财产,还能收到大量财产捐赠。

    其次,是为了保证长子之外的孩子的继承权不受侵犯。丈夫逝世后可能留下一群孩子,其中可能有些尚未成年,甚至还有婴儿。长子无须寡妇操心,上一级领主自会对其实行监护;即使由母亲监护,最终控制权仍然掌握在上一级领主手中,婚姻权也由他行使或出售;所以寡妇很少操心长子的抚养问题。但是其他孩子必须由她抚养。如果寡妇再婚,后夫很可能侵占其财产,使其他孩子的继承权得不到保障。许多丈夫生前即对此表示担心,并且提前有所安排。例如1442年,吉伯特-雷尼爵士将其所有动产赠给妻子玛格丽特,但是规定“我死后,她必须宣誓贞洁,否则她只继承其中的1/3”[14](p.49)。他并不打算阻止妻子再婚,而是一心维护自己孩子的继承权不受侵犯。所以,寡妇进入修女院经常是为了保护长子之外其他孩子的继承权。

    再次,是响应基督教对寡妇贞洁的宣传。在中世纪的西欧,贞洁的寡妇生活被认为是仅次于童贞的理想,是一种“第二童贞”。这种观念受到基督教会的大力宣传和赞扬,早期教父吉罗姆和安布罗斯等就极力推崇不受再婚诱惑的寡妇。基督教认为,贞洁的寡妇有特殊的祈祷力量,寡妇越贞洁越有人请她祈祷,而实现贞洁理想最好的方式就是进入修道院修行。教会就是利用这种精神控制方式,使自己最终成为贵族寡妇财产的受益者。例如墨洛温王朝时期,为逃脱国王为寡妇里科蒂德(Rictrude)安排的再婚计划,高卢主教旺帮助她进入修道院[15](p.43)。而且,贞洁的寡妇进入修道院也会为修道院带来更多的财产捐赠,无论是教会还是寡妇本人都能受益。因此,动员寡妇进入修道院也经常是教会聚敛财富的一种手段,在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英国、中世纪时期的意大利南部、中世纪晚期的佛罗伦萨和16世纪的西班牙,都可以为此找到例证[16](p.20)。

    最后,有些贵族寡妇是为寻求一个安全的住所。在中世纪的西欧,某些法律规定了寡妇的住所问题。例如在苏塞克斯,当地法律允许寡妇在家中继续居住。而在普通法下,无论寡妇拥有多少土地财产,只允许她在居所住40天,40天后必须离开[17](p.91)。因此她们必须另寻安全居所,而修道院通常是她们理想的安全所在。住在修道院不仅可以躲避财产觊觎者和求婚者,而且像进入修道院的贵族妻子一样,她们可以把这个安全住所当作度过余生的养老之地。

    最后,有些贵族寡妇是为寻求一个安全的住所。在中世纪的西欧,某些法律规定了寡妇的住所问题。例如在苏塞克斯,当地法律允许寡妇在家中继续居住。而在普通法下,无论寡妇拥有多少土地财产,只允许她在居所住40天,40天后必须离开[17](p.91)。因此她们必须另寻安全居所,而修道院通常是她们理想的安全所在。住在修道院不仅可以躲避财产觊觎者和求婚者,而且像进入修道院的贵族妻子一样,她们可以把这个安全住所当作度过余生的养老之地。

    最后,有些贵族寡妇是为寻求一个安全的住所。在中世纪的西欧,某些法律规定了寡妇的住所问题。例如在苏塞克斯,当地法律允许寡妇在家中继续居住。而在普通法下,无论寡妇拥有多少土地财产,只允许她在居所住40天,40天后必须离开[17](p.91)。因此她们必须另寻安全居所,而修道院通常是她们理想的安全所在。住在修道院不仅可以躲避财产觊觎者和求婚者,而且像进入修道院的贵族妻子一样,她们可以把这个安全住所当作度过余生的养老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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