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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陌开过那么多次庭,头一次感受到这么剑拔弩张的气氛。
从被上诉方进来开始,整个审判庭就充斥着一种难以言喻的紧张感,空气因子就像被置身于外太空一样,稀薄得让呼吸都觉得困难。
被上诉方来的是政治部主任,时陌只能说他不愧是政府部门人员,他往位置上一坐,感觉灯光都向他靠拢过去了,幸好他不是律师,不然光凭这气场就能让人为之一震。谢文大概是身体还没调理好,脸色有点苍白,少了几分当初的凌厉,可气势还摆在那儿,像尊大佛一样震慑全场。
谢锦程轻轻拍了拍时陌的手,暗示他不要紧张,时陌扯开一个大大的笑容,表示自己没事。
庭审在审判长的一声法槌下开始了。
审判长道:“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请各方当事人陈述个人信息。”
谢锦程先拿着上诉状念了*国的个人信息,再说到自己信息:“我是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谢锦程,代理权限是特别授权,旁边这位是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陌,代理权限也是特别授权。”
审判长对着新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一一核对:“上诉人原代理律师蒋敬,是否已经确认撤销委托?”
*国点了点头:“确认撤销,改成委托谢锦程律师和时陌律师。”
审判长“嗯”了一声,让被上诉人陈述个人信息。
谢文跟着念出被上诉人的信息,再道:“我是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谢文,代理权限是特别授权。”
审判长问:“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参加本案诉讼有无异议?”
谢文与谢锦程同时抬头,仿佛有火光在两人对视的目光中迸射出来,就像置身于战场之上,剑拔弩张得连空气都凝滞了。
其实他们是最该提出异议之人,一父一子,偏巧处于对立的位置,按照常态来说,是需要回避的,但两人均答:“无异议。”
“各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审判长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本庭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上诉人*国诉被上诉人武成市人民政府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接着他释明了本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确定当事双方没有异议后,正式进入法庭审理阶段。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先由上诉人简要陈述请求事项及理由。”
时陌拿起蒋敬写的上诉状,念了重要的诉请和观点:“具体的事实和理由,详见《民事上诉状》,我当庭就不再详细阐述。另外补充一点意见,本案化建厂与*国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第十一条明确约定,‘甲方委派的职工,在完成乙方企业下达的合理生产任务后,乙方按国家规定支付该职工的各项保险及保险费用,’也即是说,上诉人承担职工各项保险及保险费用是附条件的条款,只有在委派职工完成水泥厂的生产任务后,我方才承担职工的保险费用,然而本案中的50名职工并未参加相应工作与劳动,亦未完成我方企业的生产任务,故上诉人承担这50名职工保险金的前提条件不成立,我方无需承担。”
审判长记下时陌的补充观点,再问道:“上诉人的另一位代理律师,是否有另外的补充意见?”
谢锦程不怀好意地瞥了时陌一眼,带着胜利的口吻道:“一审认定事实有误,程序违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之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本案中,根据我方到工商部门调查的电脑咨询单来看,化建厂只是被吊销了营业执照,至今并未注销,仍视为存续,市政府承接化建厂的债权债务并无依据,本案的债权债务应由现存的化建厂承接,亦即是说,本案应由化建厂作为原告起诉,市政府的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其起诉应当被驳回。这份电脑咨询单的证据,到质证阶段我方再提交。”
哇靠,这比他说的不用承担保险金缴纳义务还狠啊!时陌瞠目结舌,驳回起诉,就是说市政府没有诉权,不具备诉讼的主体资格,这个案压根就不能立,更不用说审理了,一审判再多都是错判。既然案都不能立,那所谓诉讼要求*国的承担义务就纯粹是一纸空谈。
谢文的脸上像打翻了酱油瓶,有点不太美妙,驳回起诉的大招一放,说再多都是废话,要是法院采用了谢锦程的主张,这个案件他铁定败诉。
他毕竟是老油条,处事波澜不惊,面色不松动一分一毫,淡定地陈述自己的观点:“我方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判决无误,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请,维持一审判决。”这是最保险的说法,既不会被人拿捏到错处,也不会挖坑给自己跳。
审判长继续主持庭审:“根据双方的诉辩理由,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为:第一,本案案由如何确定?第二,一审程序是否违法?武成市人民政府是否是原审适格原告?第三,*国应否承担50名不在岗工人的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的缴付义务?各方当事人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双方均答:“无异议。”
审判长:“下面请主审法官对本案事实进行调查。”
主审法官提问:“请各方当事人查看判决书一审查明事实部分,对该部分的表述有何异议?请上诉人发表意见。”
谢锦程与时陌对看一眼,两人同时默契地摇了摇头,谢锦程答道:“无异议。”
谢文这边也无异议。
主审法官:“上诉人在二审中是否有新证据提交?”
时陌没有找到新证据,一脸不愉快地瞪大蛙儿似的眼,龇牙咧嘴地看着谢锦程提交了一份电脑咨询单。
“我方提交一份电脑咨询单,该证据是我方到武成市工商部门调取,上面盖有工商部门的印章,以此证明化建厂只是被吊销营业执照,至今未注销,应当视为存续。”
主审法官将材料交给了谢文:“请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提交的该份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谢文低声与政治部主任沟通后,正视着谢锦程的目光道:“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并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化建厂是否在工商登记上注销,并不影响上诉人承担缴付保险的义务,这两者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化建厂未注销,并不等同于上诉人没有给50名职工缴付保险的义务。”
时陌立刻道:“我方补充说明三点。第一,涉案50名职工是与化建厂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化建厂职工,在职工与化建厂的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前,是由化建厂承担其保险缴付义务。化建厂委派职工到我方水泥厂工作后,就改由我方承担这50名职工工作期间的各项费用,实际上我方只是帮化建厂代付费用而已。第二,基于涉案50名职工擅自离岗,或不到岗,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我方无需承担其保险费用。第三,化建厂未注销,被上诉人承担其权利义务便无依据,且我方从始至终都没看到过市政府承接化建厂权利义务的相关文件,我方对市政府的主体资格有异议。如果仍要主张我方承担保险缴付义务,理应由化建厂主张,政府并非适格诉讼主体。我补充完毕,看看谢律师还有没有补充。”他笑嘻嘻地转头面向谢锦程,自得得嘴角都扬了起来,就差在脸上挂一张横幅,写上“你补充啊、补充啊,我把话说完了,看你还能补充什么”了。
谢锦程无奈地扶着额头,叹道:“我没有补充,以时律师的意见为准。”
主审法官问被上诉人:“你方还有什么补充意见?”
谢文头顶仿佛悬着一朵乌云,脸色阴阴沉沉的,这场庭审,他们比的不是心理战术,而是口才和能力,那些姿态、表情等干扰对方心理的都是多余动作,他们需要的是充分发挥自己的实力,展现最高的水平,只有辩论得对方哑口无言,才是胜者。
时陌说得很有条理,表达非常清晰,重点突出,没有一点累赘的用词,上次另案调解时,他还当时陌是行为散漫之人,小瞧了时陌,现在正正经经地面对面庭审,才发现时陌的口才和临场发挥的能力一点也不逊色于经验老道的他。
谢文沉声道:“我方已将职工委派到上诉人的水泥厂工作,合同约定工作期间,由上诉人缴付职工的保险费用,若职工擅自离岗等拒不工作,属于上诉人的管理问题,上诉人不能因此而拒不缴付职工应享有的保险费用。”
“委派职工是与化建厂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化建厂的职工,并非水泥厂职工,上诉人对其没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谢锦程这话是对被上诉方说的,目光却停留在时陌身上,一副你能说、我也会说的模样。
时陌偷偷冲他龇出一口白牙,翻了个白眼,谢锦程没有什么表情,就是不安分的手放到桌子底下,悄悄摸了摸时陌的大腿,登时把时陌吓得一激灵,表情都僵住了,恰好摄像头转到他的脸上,那狰狞的面孔没把盯着摄像系统的书记员,吓得心跳加速。
“嗯咳。”谢文瞪了打情骂俏的两人一眼,提醒他们注意这是严肃的法庭。
谢锦程意犹未尽地再摸了一把,才收手,时陌揉了揉自己的大腿,小声嘟囔谢锦程不要脸,诅咒他下一轮辩论输给自己。
在合议庭就案件事实进行调查,详细询问了事实细节后,庭审进入到最激烈的辩论阶段。按照约定,这一轮是要让谢锦程先发表意见,时陌在不重复谢锦程观点的基础上,另行补充,这看起来对时陌相当不利,不过他们都被蒋敬坑了一点,蒋敬提交的上诉状中有一个观点他们都不认同。
蒋敬认为,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争议标的是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这都属于劳动争议范畴,案由不应定为企业租赁合同纠纷,而应定为劳动争议纠纷。正因为如此,合议庭才会将“本案案由如何确定”定为争议焦点。
实际上,如果将案件定为为劳动争议,那么争议主体应是这50名职工,而非化建厂或政府,一审应由这50位职工提起诉讼,这不就前后矛盾了么?就好比你同时向个人借款和向银行贷款,银行来催款,你却声称这是个人借款而非银行贷款,那性质从根本上就错了。
但上诉状是上诉人为了争一口气的脸皮,除非错得不可救药,不然随便变更,不但自打自脸,还会给归纳争议焦点的合议庭和进行答辩的被上诉人带来麻烦。支持不支持有错误的诉请是法院的事,而当事人自己,就是硬着头皮也要坚持自己提出的主张,自圆其说。
时陌承认自己脑洞太小,压根找不到合适的理由帮蒋敬填补这无敌大脑洞,因此他很想看看谢锦程,要怎么帮蒋敬填补破洞。
谢锦程其实也头疼,看到上诉状的理由时,他也挺想把蒋敬的脑袋瓜子撬开来,看看这脑回路是哪根线搭错了,竟然提出这种明显错误的观点。他都不敢想象,他花在想办法自圆其说的时间上,竟然比花费在案件上的还多了一倍。
谢锦程叹了口气,双手交叠放于桌面,神色说不清的高深莫测:“第一,本案应属于劳动争议纠纷,按照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纠纷应先申请劳动仲裁部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50名职工也曾向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但因时隔两年多,已超过时效而被驳回。本案涉及的争议标的是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争议当事人是50名职工与上诉人及用工单位水泥厂,这都属于劳动法约束范畴。我方认为,一审法院理应审查50名职工的劳动合同履行情况是否符合支付保险金的条件,据此情况再作出判决,但一审法院并未审查,仅凭劳动保险所出具的保险金数额,便下判我方补偿这50名职工的保险金,缺乏依据。”
时陌心里蹦出一个大写的“服”,这避重就轻、胡扯瞎诌的本事也是没谁了,错误的观点一句话带过,理由都没说明,反而扯到别的观点上,果然是老狐狸,够不要脸。
时陌用力撞了谢锦程的腿一下,立刻装没事地抬头望天花板,一副“不管你信不信,是你的腿撞过来”的无辜模样,谢锦程瞥了他一眼,没什么表情,心里却把这笔账狠狠记上了,等着庭审后加倍奉还。
谢锦程继续发表观点:“第二,刚才我方提交的证据表明,化建厂目前仍存,并未注销,故本案的权利义务应由现存的化建厂承接,被上诉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应驳回起诉。”他停顿了一下,见时陌还装无辜地东张西望,他也不留情面了,“第三,根据租赁合同第十一条的规定,我方承担职工保险金的前提是其完成企业合理的生产任务,而事实上,涉案50名职工擅自离岗,或拒不到岗工作,并未完成生产任务,因此我方无需承担涉案50名不在岗职工的保险金。”
哇靠,竟然抢他的观点,过分!时陌瞪大了眼,这老狐狸的脸皮是不是钛合金合成的,是不是,是不是,怎么这么厚!这是他刚才发表的观点,老狐狸竟然抢走了!
时陌的眼镜鼓得像灯泡那么大,还很滑稽地做了一个斗鸡眼,要不是在法庭上,谢锦程真想把吻住那双眼,看它还怎么使坏。
“上诉人另一位代理律师,还有什么补充吗?”审判长问道。
时陌咬牙切齿,幸好他还有准备,他鄙视地斜视谢锦程一眼,清了清嗓子发表自己准备好的观点:“第一,化建厂与水泥厂签订合同时间为2011年2月,而上诉人于2011年11月就已通过书面形式发通知告知化建厂,因有50名职工未上岗或擅自离岗,上诉人将不再承担这50名职工的各项保险金,显然此时化建厂已知道上诉人停止缴纳这50名职工的保险金。根据我国民诉法的规定,诉讼时效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时起算,故化建厂理应在收到通知的两年内追讨上诉人欠付的保险金,但直到2014年才提起诉讼,早已超过了诉讼时效。第二,涉案50名职工是与化建厂签订的劳动关系合同,与水泥厂并非直接的劳动关系,水泥厂对该职工不负监管义务,当我方将职工的违纪行为,及停发保险金的措施通知化建厂后,我方就已尽了告知义务,化建厂知情后,并未对该职工进行处置,由此产生的后果应由化建厂承担,与我方无关。综上,请二审法院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依法改判。我方补充意见完毕,有新的观点到下一轮辩论再补充。”
审判长道:“下面由被上诉人发表辩论意见。”
谢文目光迸射出锐利的光,仿佛能让所有虚伪谎言无所遁形,他的声音特别浑厚,有如钟声敲响般荡气回肠,一开口的气势就把全场震住了:“针对上诉人的诉请,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第一,本案是基于租赁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缴付义务而提起的诉讼,是由合同引起的纠纷,并非劳动争议纠纷。若将案由定为劳动争议纠纷,那应当由50名职工个人作为诉讼主体分别起诉,然后法院根据起诉事实合并审理。因此,一审法院将案由定为企业租赁合同纠纷,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主张并无依据。
第二,化建厂收到上诉人书面通知的时间,并不等同于上诉人停发50名职工保险金的时间,更不等同于这50名职工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的时间。化建厂知道上诉人停发后,曾多次与上诉人协商,协商未果,出于社会效果考虑,化建厂并未告知这50名职工停发保险金的相关事宜,但已口头警告、训诫,要求其到岗工作,化建厂并非如上诉人所说对职工没有处置,化建厂也曾做过努力。上诉人发书面通知时,并未停发保险金,我方在一审时也提交了职工的证人证言以及工资单予以佐证,具体上诉人何时停发保险金,化建厂并不清楚,50名职工也是及至2014年起诉前不久,才知保险金被停发,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2014年1月,即50名职工知情起算,而本案是2014年4月提起的诉讼,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应是合法有效的诉讼。
第三,涉案租赁合同是在当事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签订,合同内容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同应依法认定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约定,上诉人作为租赁合同的主体,必须承担220名职工工作期间的保险费用,上诉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该项义务,上诉人以50名职工不在岗为由,拒不履行缴付义务,并无合同依据。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二审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来了来了,就知道谢文会揪着劳动争议这个错误的观点不放,时陌的心就像乘在一架在空中飞行的飞机上,一会儿失重,一会儿颠簸不停,安分不下来,但一听谢文说完所有观点,心里的飞机顿时像碰上了稳定的气流,平平稳稳地在自由自在的空中翱翔。
谢文没有针对谢锦程的“政府并非诉讼主体”的观点提出答辩意见,仅仅针对其他次要观点答辩。如果政府并非适格的诉讼主体,那么整个案件都不存在,被上诉人理所当然败诉,上诉人被执行款向也将会全部回款,谢文竟然没对此发表意见,究竟是他疏漏,还是他有意避开这个敏.感观点?
其实谢文不是漏了这个观点,而是他已针对劳动争议这个矛盾阐明了关于诉讼主体的异议,如果他自己还针对谢锦程提出的诉讼主体观点提出异议,那就会落入谢锦程的套,被谢锦程逮着错处更深层次地打击——你说别人的诉讼主体不对,那你自己呢?你连诉讼主体的资格都没有,还好意思说别人。
审判长继续发问:“各方当事人是否还有新的意见?”
按照约定,这一次是由谢锦程先发表,时陌后补充。谢锦程看了一眼刚才庭上做的笔记道:“本代理人只补充一点,余下的看时律师有没有补充。合同中并未约定无论职工是否到岗,我方都承担保险费用,只约定了完成企业下达的生产任务后才承担缴付保险费用,若职工不到岗,工作任务肯定无法完成,那么我方支付保险费的前提条件就无法成就。本代理人补充意见完毕。”
怎么才发表一个观点,明明有很多观点可以补充,噢,谢锦程肯定是故意放水,瞧不起我!时陌翘高了鼻头,挑衅地给谢锦程丢了一个鄙视的眼神,放下手里的笔记本,敏锐的目光直逼对面两人,话一出口便成了章:“第一,我方在2011年12月真正停发涉案职工的保险金时,曾通过ems快递给化建厂寄送书面通知,在一审提交的证据中已经证明化建厂已于2011年12月3日签收该通知,理应从这天起,知道了我方停发保险金的相关事宜。根据民诉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我方已完成相应的举证义务,那么被上诉人主张化建厂对具体的停发保险金时间毫不知情,应举证证明其主张。况且,化建厂出于社会效果考虑,对职工被停发的事宜有所隐瞒,导致职工时隔两年多才知情,化建厂理应承担对职工隐瞒的后果,而不应将其转嫁到我方身上。第二,一审程序违法,其一,在没调查化建厂是否真正注销并清算的前提下,就根据市政府单方面出具的文件,认定市政府承接化建厂的权利义务,市政府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并不妥当,本案诉讼主体应是仍未注销的化建厂,其二……”
时陌翻开证据本,指着租赁合同上的签字,一字一句道:“请合议庭注意本案的租赁合同,合同首部虽然明确承租方为*国,但最后落款是水泥厂,*国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签字,从政府的文件来看,承租方也是水泥厂,到2014年与化建厂签订的解除租赁合同的《协议书》乙方也是水泥厂。由此可见,本案既然是基于租赁合同关系才提起的诉讼,那么被告理应是水泥厂,而非*国,被告主体不适格,理应驳回起诉。我方发表意见完毕,具体的意见,我方会在庭后提交书面代理词补充,以书面代理词为准。”
审判庭骤然陷入死一般的沉寂,时陌的观点就像一颗□□轰地爆炸,带着不可预防的穿透力直刺所有人心脏,纵使话已说尽,但爆炸引发的硝烟仍造成了轰动全场的影响力。
谢锦程一脸意外地看着时陌,谢文吃惊地睁大眼,两个人的神情都是说不出的复杂。从头到尾,他们都在争辩市政府是否有资格提起诉讼,*国应否缴付保险金,却没有发现,这个案件被告错了!因为合同首部明确承租方是*国,加上水泥厂是没有人格的公司,保险金理应就由*国这个法定代表人的人来承担,因此他们脑海里都将水泥厂与*国划上了约等号,却没想到,从各种证据上来说,保险金应当向水泥厂主张,而非向*国本人主张。
既然被告错,那么站在*国的立场上,这个案件就跟*国他本人就无任何关联,日后再另案起诉,那也应当是起诉水泥厂。比起谢锦程的驳回起诉观点,时陌的观点更对被上诉人有利——市政府即使被驳回起诉,但也可换成化建厂来起诉,但如果我*国不是适格被告的话,那么原告换成谁,都跟我*国本人没有关系,水泥厂虽然是我*国的,可如果我将水泥厂转让,那告什么都跟我无关。
谢文抓笔的手隐隐颤抖,谢锦程主张原告错误,时陌主张被告错误,如果法院支持了这两人的观点,那么整个案都是无效的,那些什么被上诉人应缴付保险费等观点,压根就没有存在的意义,大前提一错,法院都不用伤脑筋去考虑诉辩双方的观点应否采纳,证据是否扎实,直接驳回起诉就完事。
谢文脑子陷入一片空白,市政府没有诉讼主体资格,还可以换成化建厂来起诉,或者出具证据证明化建厂实际上已被注销,市政府还是适格原告,可要是*国并非适格被告呢?他们这一方就要从头开始,起诉水泥厂,之前的工作,缴纳的起诉费、律师费都打水漂,这给他们造成的影响不是三言两语能说完的。
谢文头一回失了策,以致审判长问他还有什么补充意见时,他都没听到,还是主任碰了碰他,才回过神来。
然而话到嘴边,他竟然不知该怎么反驳,说租赁合同上的签字是假的,水泥厂的盖章也是假的?那就等于说合同是无效的,既然合同无效,这诉讼的前提条件都不具备,还诉什么?那说*国签字了,就认定他负有缴付义务?可合同及一系列证据表明,实际承租方是水泥厂,而非*国,*国并非合同相对人,本来就不负有缴付义务。就算不说告错*国这件事吧,对于时陌的第一个观点,有证据证明化建厂签收了停发保险金的通知书,难不成反驳说化建厂没收到,打赖皮死不承认?简直丢脸。
千言万语都哽在喉头,谢文深吸一口气,叹恨地闭上眼:“我方没有补充意见。”
这场庭审,他输了。
不但输给了他的大儿子,还输给他以前一直小看的人。
他觉得,自己真是老了。纵横律师界那么多年,几乎没尝过败仗,以致心胸变得狭隘起来,认为自己便是一座无法撼动的巨山,撑起了律师界,然而却看不到天地之外,还有更多座高耸入云的山,以威不可当的气势,与天比高。
这一战,他输得彻底,也输得……心服口服。
未来,是该让给年轻人了。
时陌开过那么多次庭,头一次感受到这么剑拔弩张的气氛。
从被上诉方进来开始,整个审判庭就充斥着一种难以言喻的紧张感,空气因子就像被置身于外太空一样,稀薄得让呼吸都觉得困难。
被上诉方来的是政治部主任,时陌只能说他不愧是政府部门人员,他往位置上一坐,感觉灯光都向他靠拢过去了,幸好他不是律师,不然光凭这气场就能让人为之一震。谢文大概是身体还没调理好,脸色有点苍白,少了几分当初的凌厉,可气势还摆在那儿,像尊大佛一样震慑全场。
谢锦程轻轻拍了拍时陌的手,暗示他不要紧张,时陌扯开一个大大的笑容,表示自己没事。
庭审在审判长的一声法槌下开始了。
审判长道:“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请各方当事人陈述个人信息。”
谢锦程先拿着上诉状念了*国的个人信息,再说到自己信息:“我是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谢锦程,代理权限是特别授权,旁边这位是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陌,代理权限也是特别授权。”
审判长对着新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一一核对:“上诉人原代理律师蒋敬,是否已经确认撤销委托?”
*国点了点头:“确认撤销,改成委托谢锦程律师和时陌律师。”
审判长“嗯”了一声,让被上诉人陈述个人信息。
谢文跟着念出被上诉人的信息,再道:“我是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谢文,代理权限是特别授权。”
审判长问:“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参加本案诉讼有无异议?”
谢文与谢锦程同时抬头,仿佛有火光在两人对视的目光中迸射出来,就像置身于战场之上,剑拔弩张得连空气都凝滞了。
其实他们是最该提出异议之人,一父一子,偏巧处于对立的位置,按照常态来说,是需要回避的,但两人均答:“无异议。”
“各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审判长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本庭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上诉人*国诉被上诉人武成市人民政府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接着他释明了本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确定当事双方没有异议后,正式进入法庭审理阶段。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先由上诉人简要陈述请求事项及理由。”
时陌拿起蒋敬写的上诉状,念了重要的诉请和观点:“具体的事实和理由,详见《民事上诉状》,我当庭就不再详细阐述。另外补充一点意见,本案化建厂与*国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第十一条明确约定,‘甲方委派的职工,在完成乙方企业下达的合理生产任务后,乙方按国家规定支付该职工的各项保险及保险费用,’也即是说,上诉人承担职工各项保险及保险费用是附条件的条款,只有在委派职工完成水泥厂的生产任务后,我方才承担职工的保险费用,然而本案中的50名职工并未参加相应工作与劳动,亦未完成我方企业的生产任务,故上诉人承担这50名职工保险金的前提条件不成立,我方无需承担。”
审判长记下时陌的补充观点,再问道:“上诉人的另一位代理律师,是否有另外的补充意见?”
谢锦程不怀好意地瞥了时陌一眼,带着胜利的口吻道:“一审认定事实有误,程序违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之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本案中,根据我方到工商部门调查的电脑咨询单来看,化建厂只是被吊销了营业执照,至今并未注销,仍视为存续,市政府承接化建厂的债权债务并无依据,本案的债权债务应由现存的化建厂承接,亦即是说,本案应由化建厂作为原告起诉,市政府的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其起诉应当被驳回。这份电脑咨询单的证据,到质证阶段我方再提交。”
哇靠,这比他说的不用承担保险金缴纳义务还狠啊!时陌瞠目结舌,驳回起诉,就是说市政府没有诉权,不具备诉讼的主体资格,这个案压根就不能立,更不用说审理了,一审判再多都是错判。既然案都不能立,那所谓诉讼要求*国的承担义务就纯粹是一纸空谈。
谢文的脸上像打翻了酱油瓶,有点不太美妙,驳回起诉的大招一放,说再多都是废话,要是法院采用了谢锦程的主张,这个案件他铁定败诉。
他毕竟是老油条,处事波澜不惊,面色不松动一分一毫,淡定地陈述自己的观点:“我方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判决无误,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请,维持一审判决。”这是最保险的说法,既不会被人拿捏到错处,也不会挖坑给自己跳。
审判长继续主持庭审:“根据双方的诉辩理由,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为:第一,本案案由如何确定?第二,一审程序是否违法?武成市人民政府是否是原审适格原告?第三,*国应否承担50名不在岗工人的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的缴付义务?各方当事人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双方均答:“无异议。”
审判长:“下面请主审法官对本案事实进行调查。”
主审法官提问:“请各方当事人查看判决书一审查明事实部分,对该部分的表述有何异议?请上诉人发表意见。”
谢锦程与时陌对看一眼,两人同时默契地摇了摇头,谢锦程答道:“无异议。”
谢文这边也无异议。
主审法官:“上诉人在二审中是否有新证据提交?”
时陌没有找到新证据,一脸不愉快地瞪大蛙儿似的眼,龇牙咧嘴地看着谢锦程提交了一份电脑咨询单。
“我方提交一份电脑咨询单,该证据是我方到武成市工商部门调取,上面盖有工商部门的印章,以此证明化建厂只是被吊销营业执照,至今未注销,应当视为存续。”
主审法官将材料交给了谢文:“请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提交的该份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谢文低声与政治部主任沟通后,正视着谢锦程的目光道:“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并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化建厂是否在工商登记上注销,并不影响上诉人承担缴付保险的义务,这两者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化建厂未注销,并不等同于上诉人没有给50名职工缴付保险的义务。”
时陌立刻道:“我方补充说明三点。第一,涉案50名职工是与化建厂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化建厂职工,在职工与化建厂的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前,是由化建厂承担其保险缴付义务。化建厂委派职工到我方水泥厂工作后,就改由我方承担这50名职工工作期间的各项费用,实际上我方只是帮化建厂代付费用而已。第二,基于涉案50名职工擅自离岗,或不到岗,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我方无需承担其保险费用。第三,化建厂未注销,被上诉人承担其权利义务便无依据,且我方从始至终都没看到过市政府承接化建厂权利义务的相关文件,我方对市政府的主体资格有异议。如果仍要主张我方承担保险缴付义务,理应由化建厂主张,政府并非适格诉讼主体。我补充完毕,看看谢律师还有没有补充。”他笑嘻嘻地转头面向谢锦程,自得得嘴角都扬了起来,就差在脸上挂一张横幅,写上“你补充啊、补充啊,我把话说完了,看你还能补充什么”了。
谢锦程无奈地扶着额头,叹道:“我没有补充,以时律师的意见为准。”
主审法官问被上诉人:“你方还有什么补充意见?”
谢文头顶仿佛悬着一朵乌云,脸色阴阴沉沉的,这场庭审,他们比的不是心理战术,而是口才和能力,那些姿态、表情等干扰对方心理的都是多余动作,他们需要的是充分发挥自己的实力,展现最高的水平,只有辩论得对方哑口无言,才是胜者。
时陌说得很有条理,表达非常清晰,重点突出,没有一点累赘的用词,上次另案调解时,他还当时陌是行为散漫之人,小瞧了时陌,现在正正经经地面对面庭审,才发现时陌的口才和临场发挥的能力一点也不逊色于经验老道的他。
谢文沉声道:“我方已将职工委派到上诉人的水泥厂工作,合同约定工作期间,由上诉人缴付职工的保险费用,若职工擅自离岗等拒不工作,属于上诉人的管理问题,上诉人不能因此而拒不缴付职工应享有的保险费用。”
“委派职工是与化建厂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化建厂的职工,并非水泥厂职工,上诉人对其没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谢锦程这话是对被上诉方说的,目光却停留在时陌身上,一副你能说、我也会说的模样。
时陌偷偷冲他龇出一口白牙,翻了个白眼,谢锦程没有什么表情,就是不安分的手放到桌子底下,悄悄摸了摸时陌的大腿,登时把时陌吓得一激灵,表情都僵住了,恰好摄像头转到他的脸上,那狰狞的面孔没把盯着摄像系统的书记员,吓得心跳加速。
“嗯咳。”谢文瞪了打情骂俏的两人一眼,提醒他们注意这是严肃的法庭。
谢锦程意犹未尽地再摸了一把,才收手,时陌揉了揉自己的大腿,小声嘟囔谢锦程不要脸,诅咒他下一轮辩论输给自己。
在合议庭就案件事实进行调查,详细询问了事实细节后,庭审进入到最激烈的辩论阶段。按照约定,这一轮是要让谢锦程先发表意见,时陌在不重复谢锦程观点的基础上,另行补充,这看起来对时陌相当不利,不过他们都被蒋敬坑了一点,蒋敬提交的上诉状中有一个观点他们都不认同。
蒋敬认为,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争议标的是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这都属于劳动争议范畴,案由不应定为企业租赁合同纠纷,而应定为劳动争议纠纷。正因为如此,合议庭才会将“本案案由如何确定”定为争议焦点。
实际上,如果将案件定为为劳动争议,那么争议主体应是这50名职工,而非化建厂或政府,一审应由这50位职工提起诉讼,这不就前后矛盾了么?就好比你同时向个人借款和向银行贷款,银行来催款,你却声称这是个人借款而非银行贷款,那性质从根本上就错了。
但上诉状是上诉人为了争一口气的脸皮,除非错得不可救药,不然随便变更,不但自打自脸,还会给归纳争议焦点的合议庭和进行答辩的被上诉人带来麻烦。支持不支持有错误的诉请是法院的事,而当事人自己,就是硬着头皮也要坚持自己提出的主张,自圆其说。
时陌承认自己脑洞太小,压根找不到合适的理由帮蒋敬填补这无敌大脑洞,因此他很想看看谢锦程,要怎么帮蒋敬填补破洞。
谢锦程其实也头疼,看到上诉状的理由时,他也挺想把蒋敬的脑袋瓜子撬开来,看看这脑回路是哪根线搭错了,竟然提出这种明显错误的观点。他都不敢想象,他花在想办法自圆其说的时间上,竟然比花费在案件上的还多了一倍。
谢锦程叹了口气,双手交叠放于桌面,神色说不清的高深莫测:“第一,本案应属于劳动争议纠纷,按照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纠纷应先申请劳动仲裁部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50名职工也曾向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但因时隔两年多,已超过时效而被驳回。本案涉及的争议标的是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争议当事人是50名职工与上诉人及用工单位水泥厂,这都属于劳动法约束范畴。我方认为,一审法院理应审查50名职工的劳动合同履行情况是否符合支付保险金的条件,据此情况再作出判决,但一审法院并未审查,仅凭劳动保险所出具的保险金数额,便下判我方补偿这50名职工的保险金,缺乏依据。”
时陌心里蹦出一个大写的“服”,这避重就轻、胡扯瞎诌的本事也是没谁了,错误的观点一句话带过,理由都没说明,反而扯到别的观点上,果然是老狐狸,够不要脸。
时陌用力撞了谢锦程的腿一下,立刻装没事地抬头望天花板,一副“不管你信不信,是你的腿撞过来”的无辜模样,谢锦程瞥了他一眼,没什么表情,心里却把这笔账狠狠记上了,等着庭审后加倍奉还。
谢锦程继续发表观点:“第二,刚才我方提交的证据表明,化建厂目前仍存,并未注销,故本案的权利义务应由现存的化建厂承接,被上诉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应驳回起诉。”他停顿了一下,见时陌还装无辜地东张西望,他也不留情面了,“第三,根据租赁合同第十一条的规定,我方承担职工保险金的前提是其完成企业合理的生产任务,而事实上,涉案50名职工擅自离岗,或拒不到岗工作,并未完成生产任务,因此我方无需承担涉案50名不在岗职工的保险金。”
哇靠,竟然抢他的观点,过分!时陌瞪大了眼,这老狐狸的脸皮是不是钛合金合成的,是不是,是不是,怎么这么厚!这是他刚才发表的观点,老狐狸竟然抢走了!
时陌的眼镜鼓得像灯泡那么大,还很滑稽地做了一个斗鸡眼,要不是在法庭上,谢锦程真想把吻住那双眼,看它还怎么使坏。
“上诉人另一位代理律师,还有什么补充吗?”审判长问道。
时陌咬牙切齿,幸好他还有准备,他鄙视地斜视谢锦程一眼,清了清嗓子发表自己准备好的观点:“第一,化建厂与水泥厂签订合同时间为2011年2月,而上诉人于2011年11月就已通过书面形式发通知告知化建厂,因有50名职工未上岗或擅自离岗,上诉人将不再承担这50名职工的各项保险金,显然此时化建厂已知道上诉人停止缴纳这50名职工的保险金。根据我国民诉法的规定,诉讼时效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时起算,故化建厂理应在收到通知的两年内追讨上诉人欠付的保险金,但直到2014年才提起诉讼,早已超过了诉讼时效。第二,涉案50名职工是与化建厂签订的劳动关系合同,与水泥厂并非直接的劳动关系,水泥厂对该职工不负监管义务,当我方将职工的违纪行为,及停发保险金的措施通知化建厂后,我方就已尽了告知义务,化建厂知情后,并未对该职工进行处置,由此产生的后果应由化建厂承担,与我方无关。综上,请二审法院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依法改判。我方补充意见完毕,有新的观点到下一轮辩论再补充。”
审判长道:“下面由被上诉人发表辩论意见。”
谢文目光迸射出锐利的光,仿佛能让所有虚伪谎言无所遁形,他的声音特别浑厚,有如钟声敲响般荡气回肠,一开口的气势就把全场震住了:“针对上诉人的诉请,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第一,本案是基于租赁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缴付义务而提起的诉讼,是由合同引起的纠纷,并非劳动争议纠纷。若将案由定为劳动争议纠纷,那应当由50名职工个人作为诉讼主体分别起诉,然后法院根据起诉事实合并审理。因此,一审法院将案由定为企业租赁合同纠纷,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主张并无依据。
第二,化建厂收到上诉人书面通知的时间,并不等同于上诉人停发50名职工保险金的时间,更不等同于这50名职工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的时间。化建厂知道上诉人停发后,曾多次与上诉人协商,协商未果,出于社会效果考虑,化建厂并未告知这50名职工停发保险金的相关事宜,但已口头警告、训诫,要求其到岗工作,化建厂并非如上诉人所说对职工没有处置,化建厂也曾做过努力。上诉人发书面通知时,并未停发保险金,我方在一审时也提交了职工的证人证言以及工资单予以佐证,具体上诉人何时停发保险金,化建厂并不清楚,50名职工也是及至2014年起诉前不久,才知保险金被停发,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2014年1月,即50名职工知情起算,而本案是2014年4月提起的诉讼,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应是合法有效的诉讼。
第三,涉案租赁合同是在当事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签订,合同内容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同应依法认定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约定,上诉人作为租赁合同的主体,必须承担220名职工工作期间的保险费用,上诉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该项义务,上诉人以50名职工不在岗为由,拒不履行缴付义务,并无合同依据。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二审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来了来了,就知道谢文会揪着劳动争议这个错误的观点不放,时陌的心就像乘在一架在空中飞行的飞机上,一会儿失重,一会儿颠簸不停,安分不下来,但一听谢文说完所有观点,心里的飞机顿时像碰上了稳定的气流,平平稳稳地在自由自在的空中翱翔。
谢文没有针对谢锦程的“政府并非诉讼主体”的观点提出答辩意见,仅仅针对其他次要观点答辩。如果政府并非适格的诉讼主体,那么整个案件都不存在,被上诉人理所当然败诉,上诉人被执行款向也将会全部回款,谢文竟然没对此发表意见,究竟是他疏漏,还是他有意避开这个敏.感观点?
其实谢文不是漏了这个观点,而是他已针对劳动争议这个矛盾阐明了关于诉讼主体的异议,如果他自己还针对谢锦程提出的诉讼主体观点提出异议,那就会落入谢锦程的套,被谢锦程逮着错处更深层次地打击——你说别人的诉讼主体不对,那你自己呢?你连诉讼主体的资格都没有,还好意思说别人。
审判长继续发问:“各方当事人是否还有新的意见?”
按照约定,这一次是由谢锦程先发表,时陌后补充。谢锦程看了一眼刚才庭上做的笔记道:“本代理人只补充一点,余下的看时律师有没有补充。合同中并未约定无论职工是否到岗,我方都承担保险费用,只约定了完成企业下达的生产任务后才承担缴付保险费用,若职工不到岗,工作任务肯定无法完成,那么我方支付保险费的前提条件就无法成就。本代理人补充意见完毕。”
怎么才发表一个观点,明明有很多观点可以补充,噢,谢锦程肯定是故意放水,瞧不起我!时陌翘高了鼻头,挑衅地给谢锦程丢了一个鄙视的眼神,放下手里的笔记本,敏锐的目光直逼对面两人,话一出口便成了章:“第一,我方在2011年12月真正停发涉案职工的保险金时,曾通过ems快递给化建厂寄送书面通知,在一审提交的证据中已经证明化建厂已于2011年12月3日签收该通知,理应从这天起,知道了我方停发保险金的相关事宜。根据民诉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我方已完成相应的举证义务,那么被上诉人主张化建厂对具体的停发保险金时间毫不知情,应举证证明其主张。况且,化建厂出于社会效果考虑,对职工被停发的事宜有所隐瞒,导致职工时隔两年多才知情,化建厂理应承担对职工隐瞒的后果,而不应将其转嫁到我方身上。第二,一审程序违法,其一,在没调查化建厂是否真正注销并清算的前提下,就根据市政府单方面出具的文件,认定市政府承接化建厂的权利义务,市政府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并不妥当,本案诉讼主体应是仍未注销的化建厂,其二……”
时陌翻开证据本,指着租赁合同上的签字,一字一句道:“请合议庭注意本案的租赁合同,合同首部虽然明确承租方为*国,但最后落款是水泥厂,*国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签字,从政府的文件来看,承租方也是水泥厂,到2014年与化建厂签订的解除租赁合同的《协议书》乙方也是水泥厂。由此可见,本案既然是基于租赁合同关系才提起的诉讼,那么被告理应是水泥厂,而非*国,被告主体不适格,理应驳回起诉。我方发表意见完毕,具体的意见,我方会在庭后提交书面代理词补充,以书面代理词为准。”
审判庭骤然陷入死一般的沉寂,时陌的观点就像一颗□□轰地爆炸,带着不可预防的穿透力直刺所有人心脏,纵使话已说尽,但爆炸引发的硝烟仍造成了轰动全场的影响力。
谢锦程一脸意外地看着时陌,谢文吃惊地睁大眼,两个人的神情都是说不出的复杂。从头到尾,他们都在争辩市政府是否有资格提起诉讼,*国应否缴付保险金,却没有发现,这个案件被告错了!因为合同首部明确承租方是*国,加上水泥厂是没有人格的公司,保险金理应就由*国这个法定代表人的人来承担,因此他们脑海里都将水泥厂与*国划上了约等号,却没想到,从各种证据上来说,保险金应当向水泥厂主张,而非向*国本人主张。
既然被告错,那么站在*国的立场上,这个案件就跟*国他本人就无任何关联,日后再另案起诉,那也应当是起诉水泥厂。比起谢锦程的驳回起诉观点,时陌的观点更对被上诉人有利——市政府即使被驳回起诉,但也可换成化建厂来起诉,但如果我*国不是适格被告的话,那么原告换成谁,都跟我*国本人没有关系,水泥厂虽然是我*国的,可如果我将水泥厂转让,那告什么都跟我无关。
谢文抓笔的手隐隐颤抖,谢锦程主张原告错误,时陌主张被告错误,如果法院支持了这两人的观点,那么整个案都是无效的,那些什么被上诉人应缴付保险费等观点,压根就没有存在的意义,大前提一错,法院都不用伤脑筋去考虑诉辩双方的观点应否采纳,证据是否扎实,直接驳回起诉就完事。
谢文脑子陷入一片空白,市政府没有诉讼主体资格,还可以换成化建厂来起诉,或者出具证据证明化建厂实际上已被注销,市政府还是适格原告,可要是*国并非适格被告呢?他们这一方就要从头开始,起诉水泥厂,之前的工作,缴纳的起诉费、律师费都打水漂,这给他们造成的影响不是三言两语能说完的。
谢文头一回失了策,以致审判长问他还有什么补充意见时,他都没听到,还是主任碰了碰他,才回过神来。
然而话到嘴边,他竟然不知该怎么反驳,说租赁合同上的签字是假的,水泥厂的盖章也是假的?那就等于说合同是无效的,既然合同无效,这诉讼的前提条件都不具备,还诉什么?那说*国签字了,就认定他负有缴付义务?可合同及一系列证据表明,实际承租方是水泥厂,而非*国,*国并非合同相对人,本来就不负有缴付义务。就算不说告错*国这件事吧,对于时陌的第一个观点,有证据证明化建厂签收了停发保险金的通知书,难不成反驳说化建厂没收到,打赖皮死不承认?简直丢脸。
千言万语都哽在喉头,谢文深吸一口气,叹恨地闭上眼:“我方没有补充意见。”
这场庭审,他输了。
不但输给了他的大儿子,还输给他以前一直小看的人。
他觉得,自己真是老了。纵横律师界那么多年,几乎没尝过败仗,以致心胸变得狭隘起来,认为自己便是一座无法撼动的巨山,撑起了律师界,然而却看不到天地之外,还有更多座高耸入云的山,以威不可当的气势,与天比高。
这一战,他输得彻底,也输得……心服口服。
未来,是该让给年轻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