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四、依法清贷变为诱人的蛋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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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分两头,各叙一方。
却说湖贝支行近来也是动作不断,市民银行下达了招标清收旧贷款的正式文件,引起各方利益的重大调整。
夏天于两个月前写了一个《关于申请招标清收贷款的请示》,把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和岸尾经济发展公司的贷款列入招标清收范围。市民银行总行信贷处和法律处已经批复“原则上同意。”这次,总行成立了专门的清收对口管理部门,夏天写了一个对上面两家企业贷款依法清收的分析和处理意见,原拟报总行资产防损部的。该文在交给王显耀审阅时,夏天说:“我认为,如果安延公司的财产属实的话,将收到好的效果。不如我们自己搞更好。”
王显耀听后,看完夏天写的东西,说:“首先,应该立即查封这些财产。下午请国太事务所的陈大伟律师过来一起商量一下。”
下午,在行长办公室,王显耀、陈作业、夏天和国太律师事务所的陈大伟律师共同推敲起清收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贷款的最佳方案来。王显耀心里急的是要将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推上依法清贷的路上。
最后,大家决定将起诉与招标结合起来,由支行一竿子插到底。要求夏天马上写一个《关于对安延、岸尾公司予以起诉的请示》的文件,请示总行法律处同意本行立即开展对两企业的起诉工作。
湖贝支行这样做,一方面可以彰显支行自己的“两清”业绩,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开费用的概念,搞点奖金,改善大家的经济待遇。于是,夏天根据已知的财产,分析可以清收到的数额,憧憬着全行员工能够增加的收入,并当着两个行长的面谈开了。
王显耀看着夏天,静静地听他说完,并没有插话。
而另一方面,市民银行资产防损部也有意要插足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的清贷工作。易木子吩咐同是原信贷处过来的部下徐海涛打电话给夏天,试探湖贝支行愿不愿意总行资产防损部介入。
夏天将防损部的意见向王显耀作了汇报,王显耀和陈作业不太同意他们介入。
后来,资产防损部的徐海涛又转述易木子的意见,想去安延汽车城公司看一下。王显耀对夏天说:“不要同意他们去。”
两天后,夏天带着文件到了市民银行法律处向沈丽霞处长汇报。沈处长边听夏天说着,边看着这份请示,全文如下:
市民银行湖贝支行文件(急件)
深市银湖字(1997)第025号
关于对安延、岸尾两公司予以起诉的请示
总行法律处:
我行为加快“两清”进度,切实盘活资产存量,于今年五月二十五日以深市银湖字第012号文《关于申请招标清收贷款的请示》,上报了对深圳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和宝安岸尾经济发展公司贷款进行招标清收的建议。总行信贷处、法律处于六月十五日批复“原则上同意”。两个月来,我行对上述两家共计12000万元贷款(本金)的招标清收及相关工作正加紧进行。
最近,我行了解到,由于深圳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的高负债经营,不少债主上门讨债,有的依法追讨,相继查封了安延公司部分财产。另一方面,该公司仍然挖空心思利用其财产进行套现。在这种情况下,我行为了尽可能减少本行信贷资产的损失,在招标清收的同时,采取了一定的法律措施,查封了已核实的安延公司的部分财产,为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并得到法律的保护,我行拟对上述两家公司予以起诉。
当否,请批复。
附:《安延、岸尾两公司情况》一份
市民银行湖贝支行(印)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沈丽霞看完文件后,觉得没有什么悬念,便拿起笔在文件上写上“同意起诉。”四个字,随即盖上法律处的公章,叫夏天拿回。
第二天,王显耀干脆叫来国太律师事务所的陈大伟律师,签下了陈大伟与湖贝支行的招标清收合同。说是要内外结合让支行几个主要业务人员和领导与陈大伟一起清收,奖金可以考虑给行里员工做福利。
湖贝支行与国太律师事务所签的合同文件如下。
第一份是《投标申请书》,全文如下:
投标申请书
市民银行湖贝支行:
你行于1994年4月7日起发放给借款人深圳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和其关联公司——宝安岸尾经济发展公司的12000万元的贷款,期限十个月至一年不等,现已逾期29个月,逾期本金12000万元,欠息4762万元。到1997年7月20日为止;未收回本息余额合计16762万元。本人愿投标该贷款本息的催收权,通过合法渠道在一年内收回被长期拖欠的贷款本息。本人保证严格按你行与本人签订的投标责任书执行。
特此申请
申请人:陈大伟
1997年8月23日
第二份这样写道:
投标责任书
甲方:市民银行湖贝支行
乙方:陈大伟
根据《市民银行不良贷款及欠息招标清收奖励办法》及其他有关办法规定,甲、乙双方就深圳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宝安岸尾经济发展公司在甲方所欠的贷款本息的清收签署责任书,双方按以下约定执行:
1、乙方取得深圳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和其关联公司——岸尾经济发展公司合计贷款本金12000万元;目前欠息合计4762万元,本息合计金额为16762万元的催收权;乙方承诺通过合法途径清收标的人所欠甲方贷款本息,甲方承诺在清收过程中给予乙方必要的协调配合。
2、乙方获得的该笔贷款催收权的有效期为:从签署责任书之日起一年时间,在该有效期内按清收进度兑现奖金。
3、根据《市民银行不良贷款及欠息招标清收奖励办法》的规定及该笔贷款的具体情况,该笔贷款本息的奖励比例为:按实际收回并划到甲方指定帐户后的金额作为基数,乘以奖励比例作为实际兑现奖金。
4、本责任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鉴证方各一份。
甲方签字:市民银行湖贝支行(印)
王显耀(签字)
乙方签字: 陈大伟(签字加指模)
鉴证方:市民银行资产防损部
签订日期: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大家可以看到,在第二份文件里,作为鉴证方的总行资产防损部的印章并没有盖在《投标责任书》上。
第三份是打官司的《委托代理合同》,全文如下:
委托代理合同
市民银行湖贝支行(以下简称甲方)因为与深圳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和其关联企业——宝安区岸尾经济发展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委托国太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代理诉讼,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陈大伟、郝文婷律师为甲方与安延公司和岸尾公司贷款纠纷案的终审诉讼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隐瞒捏造事实,有弄虚作假行为时,有权中止代理,依约所收费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退回。
五、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在与甲方协调的前提下,全面受理诉讼和执行事宜。
六、甲方应向乙方缴纳律师代理费 元,付费时间和金额如下:
㈠、乙方代理甲方对安延公司和岸尾公司进行诉讼,取得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按法院判决、调解书规定的还款时间和金额,乙方代理本案执行,甲方对乙方诉讼及执行代理不支付任何代理费用。㈡、甲方按乙方签订《投标责任书》之规定按乙方实际收回资金的比例,即百分之十支付奖金。
七、乙方律师在办案中的差旅费等费用由乙方负担。
八、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需再行协议。
九、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审理终结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销诉讼)。
甲方: 乙方:
市民银行湖贝支行(印) 国太律师事务所(印)
代表:王显耀 代表:陈大伟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三日签订于深圳
看了这三份文件,大家可以揣度得出,虽然在委托清收贷款的前期,银行不用花什么费用,但是当官司打下来,进入执行阶段,取得成果时,以收回总金额的10%提取报酬或者叫奖励金付给投标人。这份16762万元标的清收合同,如果全部收回,就有1676万元的报酬。这难道不足以让知情的各方“一应众卿”为之动心吗?
然而,到了第二天上班后,陈作业把夏天叫到他的办公室,对夏天说:“有关内外结合委托招标清收返还奖励金的惠及面,还是越小越好。到时候叫陈大伟开几个存扎,我们和王行长小范围处理完就算了。你没有注意到古行长为了全行员工的福利,用员工的工作保证金集体炒股返还给员工而带着尾巴走吗?人多了思想难统一,什么人都有。”
夏天也是点头应承着。回到办公室后,他在思考:“这是陈行长个人的意见,还是王行长、陈行长共同的意见?从前几天王行长听了我的意见不吱声来看,有可能是他让陈行长出面,跟我点这个事。”
夏天为此陷入了沉思。(未完待续。)
话分两头,各叙一方。
却说湖贝支行近来也是动作不断,市民银行下达了招标清收旧贷款的正式文件,引起各方利益的重大调整。
夏天于两个月前写了一个《关于申请招标清收贷款的请示》,把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和岸尾经济发展公司的贷款列入招标清收范围。市民银行总行信贷处和法律处已经批复“原则上同意。”这次,总行成立了专门的清收对口管理部门,夏天写了一个对上面两家企业贷款依法清收的分析和处理意见,原拟报总行资产防损部的。该文在交给王显耀审阅时,夏天说:“我认为,如果安延公司的财产属实的话,将收到好的效果。不如我们自己搞更好。”
王显耀听后,看完夏天写的东西,说:“首先,应该立即查封这些财产。下午请国太事务所的陈大伟律师过来一起商量一下。”
下午,在行长办公室,王显耀、陈作业、夏天和国太律师事务所的陈大伟律师共同推敲起清收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贷款的最佳方案来。王显耀心里急的是要将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推上依法清贷的路上。
最后,大家决定将起诉与招标结合起来,由支行一竿子插到底。要求夏天马上写一个《关于对安延、岸尾公司予以起诉的请示》的文件,请示总行法律处同意本行立即开展对两企业的起诉工作。
湖贝支行这样做,一方面可以彰显支行自己的“两清”业绩,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开费用的概念,搞点奖金,改善大家的经济待遇。于是,夏天根据已知的财产,分析可以清收到的数额,憧憬着全行员工能够增加的收入,并当着两个行长的面谈开了。
王显耀看着夏天,静静地听他说完,并没有插话。
而另一方面,市民银行资产防损部也有意要插足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的清贷工作。易木子吩咐同是原信贷处过来的部下徐海涛打电话给夏天,试探湖贝支行愿不愿意总行资产防损部介入。
夏天将防损部的意见向王显耀作了汇报,王显耀和陈作业不太同意他们介入。
后来,资产防损部的徐海涛又转述易木子的意见,想去安延汽车城公司看一下。王显耀对夏天说:“不要同意他们去。”
两天后,夏天带着文件到了市民银行法律处向沈丽霞处长汇报。沈处长边听夏天说着,边看着这份请示,全文如下:
市民银行湖贝支行文件(急件)
深市银湖字(1997)第025号
关于对安延、岸尾两公司予以起诉的请示
总行法律处:
我行为加快“两清”进度,切实盘活资产存量,于今年五月二十五日以深市银湖字第012号文《关于申请招标清收贷款的请示》,上报了对深圳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和宝安岸尾经济发展公司贷款进行招标清收的建议。总行信贷处、法律处于六月十五日批复“原则上同意”。两个月来,我行对上述两家共计12000万元贷款(本金)的招标清收及相关工作正加紧进行。
最近,我行了解到,由于深圳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的高负债经营,不少债主上门讨债,有的依法追讨,相继查封了安延公司部分财产。另一方面,该公司仍然挖空心思利用其财产进行套现。在这种情况下,我行为了尽可能减少本行信贷资产的损失,在招标清收的同时,采取了一定的法律措施,查封了已核实的安延公司的部分财产,为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并得到法律的保护,我行拟对上述两家公司予以起诉。
当否,请批复。
附:《安延、岸尾两公司情况》一份
市民银行湖贝支行(印)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沈丽霞看完文件后,觉得没有什么悬念,便拿起笔在文件上写上“同意起诉。”四个字,随即盖上法律处的公章,叫夏天拿回。
第二天,王显耀干脆叫来国太律师事务所的陈大伟律师,签下了陈大伟与湖贝支行的招标清收合同。说是要内外结合让支行几个主要业务人员和领导与陈大伟一起清收,奖金可以考虑给行里员工做福利。
湖贝支行与国太律师事务所签的合同文件如下。
第一份是《投标申请书》,全文如下:
投标申请书
市民银行湖贝支行:
你行于1994年4月7日起发放给借款人深圳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和其关联公司——宝安岸尾经济发展公司的12000万元的贷款,期限十个月至一年不等,现已逾期29个月,逾期本金12000万元,欠息4762万元。到1997年7月20日为止;未收回本息余额合计16762万元。本人愿投标该贷款本息的催收权,通过合法渠道在一年内收回被长期拖欠的贷款本息。本人保证严格按你行与本人签订的投标责任书执行。
特此申请
申请人:陈大伟
1997年8月23日
第二份这样写道:
投标责任书
甲方:市民银行湖贝支行
乙方:陈大伟
根据《市民银行不良贷款及欠息招标清收奖励办法》及其他有关办法规定,甲、乙双方就深圳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宝安岸尾经济发展公司在甲方所欠的贷款本息的清收签署责任书,双方按以下约定执行:
1、乙方取得深圳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和其关联公司——岸尾经济发展公司合计贷款本金12000万元;目前欠息合计4762万元,本息合计金额为16762万元的催收权;乙方承诺通过合法途径清收标的人所欠甲方贷款本息,甲方承诺在清收过程中给予乙方必要的协调配合。
2、乙方获得的该笔贷款催收权的有效期为:从签署责任书之日起一年时间,在该有效期内按清收进度兑现奖金。
3、根据《市民银行不良贷款及欠息招标清收奖励办法》的规定及该笔贷款的具体情况,该笔贷款本息的奖励比例为:按实际收回并划到甲方指定帐户后的金额作为基数,乘以奖励比例作为实际兑现奖金。
4、本责任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鉴证方各一份。
甲方签字:市民银行湖贝支行(印)
王显耀(签字)
乙方签字: 陈大伟(签字加指模)
鉴证方:市民银行资产防损部
签订日期: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大家可以看到,在第二份文件里,作为鉴证方的总行资产防损部的印章并没有盖在《投标责任书》上。
第三份是打官司的《委托代理合同》,全文如下:
委托代理合同
市民银行湖贝支行(以下简称甲方)因为与深圳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和其关联企业——宝安区岸尾经济发展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委托国太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代理诉讼,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陈大伟、郝文婷律师为甲方与安延公司和岸尾公司贷款纠纷案的终审诉讼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隐瞒捏造事实,有弄虚作假行为时,有权中止代理,依约所收费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退回。
五、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在与甲方协调的前提下,全面受理诉讼和执行事宜。
六、甲方应向乙方缴纳律师代理费 元,付费时间和金额如下:
㈠、乙方代理甲方对安延公司和岸尾公司进行诉讼,取得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按法院判决、调解书规定的还款时间和金额,乙方代理本案执行,甲方对乙方诉讼及执行代理不支付任何代理费用。㈡、甲方按乙方签订《投标责任书》之规定按乙方实际收回资金的比例,即百分之十支付奖金。
七、乙方律师在办案中的差旅费等费用由乙方负担。
八、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需再行协议。
九、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审理终结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销诉讼)。
甲方: 乙方:
市民银行湖贝支行(印) 国太律师事务所(印)
代表:王显耀 代表:陈大伟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三日签订于深圳
看了这三份文件,大家可以揣度得出,虽然在委托清收贷款的前期,银行不用花什么费用,但是当官司打下来,进入执行阶段,取得成果时,以收回总金额的10%提取报酬或者叫奖励金付给投标人。这份16762万元标的清收合同,如果全部收回,就有1676万元的报酬。这难道不足以让知情的各方“一应众卿”为之动心吗?
然而,到了第二天上班后,陈作业把夏天叫到他的办公室,对夏天说:“有关内外结合委托招标清收返还奖励金的惠及面,还是越小越好。到时候叫陈大伟开几个存扎,我们和王行长小范围处理完就算了。你没有注意到古行长为了全行员工的福利,用员工的工作保证金集体炒股返还给员工而带着尾巴走吗?人多了思想难统一,什么人都有。”
夏天也是点头应承着。回到办公室后,他在思考:“这是陈行长个人的意见,还是王行长、陈行长共同的意见?从前几天王行长听了我的意见不吱声来看,有可能是他让陈行长出面,跟我点这个事。”
夏天为此陷入了沉思。(未完待续。)